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剧毒化学试剂(或称有毒有害化学品,下同)和危险品的管理,规范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购置、管理和领用等行为,避免流失,防患于未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沈阳市公安局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是指按国家和沈阳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纳入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目录(详见附件)范围内的剧毒化学物品、易燃易爆品、强腐蚀性物品等。
第三条 学校对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实行采购、保管、使用责任制,按统一领导、专项审批、统一采购、集中保管、定量供应、二级建账、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学校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管理按法人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确定事权和责任范围.学校法人对校本部的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负直接责任,各部门承担分管的责任。
校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管理,按使用单位确定管辖权和责任单位,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直接领导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按谁使用、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本部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采购、保管、供应工作,是学校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具体的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监督,学校实行内部监督制度,学校公安处行使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安全、防范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使用单位需编制学年或学期使用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需编制采购计划。严格控制计划总量和一次采购量,并在使用上实严格控制用途、品种、数量。
第九条 加强采购和运输管理及安全防范,采购和运输过程中需配置安全器具,制定落实司机、采购员、押运员责任制度。
第十条 学校对剧毒化学试剂实行采购和使用申请、审批制度。采购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理,公安部门审批;使用申请由校内使用部门申请,学校公安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各院、部、中心及具体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都有确保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安全的责任。学校实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库房及使用的计量控制,剧毒化学试剂实行两级三方建账管理制度,公安处设剧毒化学试剂监控账,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库存保管帐,各院部中心设使用保管帐。
第十二条 学校对剧毒化学试剂实行严格的程序化管理制度,其管理程序为: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验收入库→使用申请→使用审批→领取→使用与保管→退库与统一报废→检查与清查核对。实际工作中要依照程序依此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与使用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购、领、存情况,保管与使用情况,帐目管理与计量情况,安全保障情况,责任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安全保障与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学校及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安全保障与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领导责任人。学校要对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安全保障与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工作由学校公安处负责。接受国家公安部门组织的相关检查。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实行学校统一计划采购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统一计划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计划的编制和统一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校属各单位的使用计划,校属各单位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使用计划实行学期编制,各单位在每个学期末前编报下一学期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使用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品名、用途、计划用量、使用时间等。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编制,计划编制采用表格式,主要内容与各单位上报的使用计划报表相协调。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试剂采购实行专项申请报批制度,要合理确定申请报批的批次和报批量,为具体采购和库房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实行最低保有量差额采购进货制度,保证基本使用需求,略有库存,减少保管风险。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采购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优质低价。供货商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信誉良好。
第二十条 加强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购置货物的在途管理。进货启运实行三人以上人员押运制度,押运人员要近距离看守;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不得暴露运输,剧毒化学试剂要装入安全器具;运输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要按规定装载,文明装卸,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运,怕高温物品不能在高温时间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购买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储存地点及建筑物结构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四防条件,并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安全防范因素。
剧毒化学试剂库房要求独室,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器材,室内设置密码铁柜,储存剧毒化学试剂要按品类分别存放于密码铁柜的不同位置,设置间隔物,做明显标记。
危险品库房要远离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独立建筑,安装防盗设施。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库房要有安全保卫制度,设置值班员,做好安全看护和巡查。
第二十三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精湛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库房管理员还需熟悉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性能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购置入库要按发货票明细逐一进行严格的质量、数量验收,填制入库单,库房保管员要在发货票、入库单上签字,以示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不准把火种带入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库房,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开会和进行打包等作业;储存剧毒化学试剂,采用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的方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库房保管日记账。剧毒化学试剂日记账分为常规日记账和代保管日记账。库房保管实行存货实物明细核算。库房保管日记账用钢笔填写,实行日记月结;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按月编制剧毒化学试剂流动报表,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库房存货实物明细核算的目标是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实行季度对帐和年度清查制度。对失效和过期变质的剧毒化学试剂要进行妥善处理,对长期不用的剧毒化学试剂和包装材料要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要事先经学校公安处审批同意;且应用项目、应用条件、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每次使用必须持校公安处开据的审批表领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单位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剧毒化学试剂管理账簿,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保存;不准私自携带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出校园或在校园外使用;不准个人私自保存、使用、买卖或赠送他人。
第三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学校公安处办理审批手续。学校公安处在办理审批时要对单位剧毒化学试剂管理账簿进行审核,检查单位的剧毒化学试剂使用和管理账簿登记情况。剧毒化学试剂必须由在籍职工二人以上同时领取,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的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操作人员要(或协助)做好剧毒化学试剂的使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用后的剧毒化学试剂及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废物,要经允许选择适当的销毁地点和销毁方法(如采取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等无害化处理或上交等)派专人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落实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使用、监督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多年无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定可授予学校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无视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法规、制度和工作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按实际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实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
1.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不符规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泄漏或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2.对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者。
3.违反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4.私自保存、使用、买卖、赠送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独立法人企业可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名称剧毒药品名称
目前库存现货种类: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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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药品名称
目前库存现货种类:6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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